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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该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认证申请组织其申请书需请军方用户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同时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如该申请组织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对于民营企业申请军品时,需有军代表的推荐函/意见书,其内容至少包括:人员状况;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对配套企业,要注明产品与装备的关系(用在什么地方);说明生产的产品与军方推荐单位的关系。
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国军标)应具备的条件: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
3、相关的国家行政审批资质或行业资质;
4、具体相关设施和资源,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5、军代表推荐函;
6、有国军标内审员,人娄按公司规模而定,至少2名,并且建立了GJB9001-2009质量管理体系;
7、体系运行至少三个月,并且有内审、管理评审和体系运行记录;
8、有军方供货记录,并且审核时有生产现场;
9、现场审核时视情况而定是否需要军代表在现场。
军工保密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20%;
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注;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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